1036月號     (266)

DEEP & FAR

 

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

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藍含青 法務專員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C. 網路服務提供者(ISPs)

這些公司是精通網路的仿冒者,用以連繫外面世界的媒介。若他們未將侵權或會遭致反對之內容從他們的伺服器移除,他們通常有責任面臨侵權訴訟的威脅,然而,他們經常拒絕提供關於仿冒者客戶的任何詳實資訊,且他們推卸一切責任去監督其客戶之線上服務。即使網路服務提供者為合作的,仿冒者可輕易移動他們的網站至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或是沿用原ISPs,只改用其他域名-使針對這些實體所採取之一致行動的有效性受到質疑。

 

D. B2B B2C 網站
企業對企業(B2B)網站及企業對消費者(B2C)網站扮演仿冒商品承包商與他們消費者之直接連結。在B2B網站,例如阿里巴巴或淘寶,這些連結可能直接介於中國工廠與尋求大量出口商品之海外批發商之間。又如B2C網站,此連結可為中國規模小的仿冒品零售商及海外潛在批發商牽線,又或者是eBay等拍賣網站的情形,則在一位觀光客(於中國旅遊時,購買數個仿冒皮包,並且欲在回到他/她的家鄉後販賣)與潛在的投標者之間。

考慮到網路提供仿冒者匿名的機會,以及全世界[1]有多達15億潛在消費者可以進入兜售仿冒品及提供違法載點網站的事實,產生於線上來源的潛在侵權規模是很驚人的。

 

對線上侵權行為促進人所採取的抵制行動乃魚龍混雜,然而,法院及主管機關仍不斷隨者新事實態樣及網際網路脈絡下所產生之複雜的技術,法律及管轄權爭議,與時俱進。

 



[1] 參考http://www.internetworldstates.com/states.htm. 網路滲透率目前(2008)已占全球人口的22%,較2001年成長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