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6)

DEEP & FAR

 

 

AMPMyriad一案:

為基因申請專利權的爭議持續延燒中

 

 邱澤民 專利工程師

.淡江大學電機學士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定,針對”篩選”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指向專利適格之標的。系爭申請專利範圍為針對(1)在使用或不使用一潛在癌症療法下,生長經轉化為具有一變異BRCA1基因之宿主細胞,(2)在使用或不使用該療法下,確認該些宿主細胞的生長速率,以及(3)比較該些宿主細胞的生長速率。基於出現該些被應用在轉化細胞之步驟而使該轉化細胞被法院認為是”人造產物,而非自然產物”的情況下,法院將此方法申請專利範圍與Mayo一案中的方法申請專利範圍做區別。雖然該方法包含確認與比較的步驟,但它是以人造、非自然發生的轉化細胞為基礎,根據法院認定,該轉化細胞視為專利適格之標的。法院更進一步指出,系爭申請專利範圍被限縮在特定的轉化細胞,以及並未涵蓋所有的細胞、所有的化合物或所有確認一化合物療效的方法。因此,該申請專利範圍並未如Mayo一案排除他人使用自然定律。

 

原告對這項決定提出上訴,且最高法院同意了調審令的請求。上訴至最高法院唯一的問題是:人類基因是否具可專利性?如果最高法院認定獨立的DNA不具可專利性,這將會是法律體系的一個重大轉變,顛覆長久以來固有的期待以及推翻發展超過四分之一個世紀的既定法律。這樣的裁決也許還會使其他類型的組合物籠罩在是否為可專利標的的不確定因素之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