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6) |
DEEP & FAR |
|
變遷至美國發明法案(四) |
陳柔潔 專利一組副主任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
|
除此之外,未能揭露最佳態樣可能會將在先的優先權主張置於風險之中。巴黎公約中陳述“正規的國家申請[是]足以確立在相關國家之申請案提交的日期之任何申請”,此種“正規的國家申請案”“產生優先權”。關於根據巴黎公約
(以及因此也根據PCT,專利合作條約)沒有揭露最佳態樣的申請案是否仍然產生優先權,現在有兩種方式來看待美國最佳態樣法律。一方面,35 U.S.C. §111(a)(2),AIA及CREATE均陳述了“申請案應該包括-(A)如第112條所規定的說明書”。第112條,AIA及CREATE均陳述了“說明書...應該提出最佳態樣”(加上強調)。因此,一個人可以主張一沒有揭露最佳態樣的美國申請案並不完整,故其無權受賦申請日的資格,且因此沒有產生優先權。 另一方面, AIA 35 U.S.C. §§119(e)及120規定國內優先權申請案不需要敘述最佳態樣。因此,為了在美國主張優先權,一沒有敘述最佳態樣的申請案在美國或可爭辯“足以確立該申請案提交的日期”。因此,這樣的申請案也足以獲得巴黎的優先權。直到這個問題被提起爭訟,並選擇其中之一的解釋為止,本文建議在專利申請案中包括最佳態樣。 C. 發明日對有效申請日及衍生程序 在CREATE及AIA之下,每一申請專利範圍都有一單一“生日”。這是用來確定何為先前技術之最早的日期。AIA適用於任何專利申請案,只要該申請案包含任何申請專利範圍,而其生日(詳言之,“有效申請日”,如下面所討論的)在
(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