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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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新訊2013/9 |
張伯倫 專利工程師 · 交通大學應用化學系輔修電信 工程學系 · 台灣大學電信工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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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之發展 WiFi專利權持有人在合理的項目上被要求釋出證照 (續前文) 如果是為了達到專利箝制的目的,專利發明人當然不希望其擁有之專利被歸類為” essential”,並將宣稱其專利應歸類為”non-essential”。現在,已有法院首次訂定出標準來判斷一項專利請求項為”essential”,而在此案例中,法院根據此標準判定所有發明人主張的專利請求項均為”essential”並否決了發明人”non-essential”的主張。 根據以上所提及之意見,一項請求項是否為"essential"取決於兩個要素:(1)請求項中的每個要素在規格及標準中為不可或缺的或是可或缺的;(2)有些請求項中的元素雖然未出現在訂定的標準中,但該元素對”Enabling Technology”可能是重要的。對於實施標準而言為不可或缺,但未被在標準中要求或先備之技術被稱作Enabling Technology。然而,一項只列舉enabling technology之請求項並非”essential”。 在將所有請求項分為15個類別,並個別仔細研讀後,法院方面判定所有請求項均為”essential”。法院方面並擊潰了所有嘗試迴避”essential”的努力,包括在請求項當中加入對新穎性及進步性並無幫助之基本技術。法院方面聲明:”若發明人將沒有助益之元素加入請求項中,可能會使得發明人能輕易避開RAND條件之限制,並使其化為無物”。 欲得知進一步訊息,可接洽Allen I.Rubenstein,Allen I.Rubenstein的實務專長在於協助科技業製造商判定專利文件中之請求項是否為”essential”。 (全文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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