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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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對分子病理學協會與Myriad 基因公司案判決 (一) by
WEBB Law Firm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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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6月13日,美國最高法院發佈了對分子病理學協會與Myriad基因公司案之期待已久的意見。在此個案中,爭議的是來自讓渡給Myriad的專利之引述分離的DNA及cDNA的某些組合物請求項的專利適格。之前,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曾主張分離的DNA及cDNA是專利適格的標的。
在美國,有一個司法上創造的經辨認的專利適格標的類別之例外(35 U.S.C. § 101),其排除自然法則、自然現象以及抽象概念於專利保護之外。倚賴此一例外,最高法院主張Myriad指向分離的DNA的組合物請求項是無效的,因為並非指向專利適格的標的。然而,該法院確認cDNA(從細胞分離的RNA產生的合成DNA)是專利適格的。此外,該法院的判決是相當狹隘的,意指雖分離的自然發生的DNA不能主張為一組合物,分離的DNA的應用可能確實是可專利的。因此,新穎的和非顯而易見的分離的DNA的方法及DNA在套組、選殖載體及表達載體的應用也符合專利適格的要件。另外,由於該法院較早的Mayo v. Prometheus Collaborative Svs判決的限制,使用分離的DNA的方法可能也是專利適格的。
雖然對這個判決的來自專利業界及生技社群兩方的初步反應顯著地是負向的,重要的是要注意許多不僅包含自然發生之DNA序列之請求項,按照此一判決,將不會被考量為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