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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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國家途徑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以德國為例子(之二) |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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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國家專利審查程序具有一些有益的特色。當專利申請案提出時,必須請求審查。在德國法規下,這個請求可從申請日起延遲直至七年,給予申請人時間等待,例如,等待對應申請案的程序的結果。此外,在實質審查期間,對GPTO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提出答辯的期限可被幾乎任意地延長,且不收取費用。因此,一件德國專利申請案可在任何時間以「復活」的可能性而被輕易地保持「申請中」。 此外,新型(參見以下)可由審查中的德國專利申請案分出來,其可以共同存在,甚至以相同的保護範圍共同存在。如果對抗可能的侵權者的快速作為是想要的,那麼分出來的新型提供申請人在短時間內的實用可行使的IP權利(其可作為針對侵權訴訟的基礎)。 由於在歐洲專利局(EPO)面前的審查程序和GPTO非常相似,且審查員的技術資格及審查經驗是高水準的,德國國家途徑對申請人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 GPTO的審查員必須完成三年高度專精的訓練計畫,包括法律研習及電腦技術。所有審查員具有自然科學的學位,並且在相關產業有工作至少五年的經驗,來作為基礎資格。而且,許多審查員具有提供了專業及可預期的審查的數年經驗。 在GPTO面前的審查程序也相當快速。一般而言,申請人在提出審查請求後的6到8個月內,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作為一份統計平均,45%的申請案將在24到30個月內被授予專利。與審查員口頭溝通(以非正式面詢或是口頭程序的方式)是被鼓勵的,而且通常非常有助於加速程序。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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