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6)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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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er Jenkinson Co., Inc. v. Hilton Davis Chemical Co. |
簡立慈 專利工程師 •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 •臺灣師範大學化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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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
我們同意此關於兩前例的恰當調解。任一包含於專利請求項範圍之元件將被視為定義該專利發明之材料,也因此,均等論必須適用於請求項中獨立的元件,而非將發明整體觀之。確保均等論之適用是非常重要的,即使是對於個別元件,於整體中實質消除該元件如此之擴張仍是不被允許的。只要均等論不踰越前述或後文相關之限制,我們確信均等論並不會侵害專利請求項之主要功能。
不願假設該法院將駁回Graver Tank一案是可以被理解地。於此案,原告已提供許多有利於更嚴謹的均等論適用的理由。我們將逐一列出。
A
原告首先爭論Graver Tank從未意圖取代已建構完善的非文義侵害限制,即「審查歷程禁反言」或又名「禁反言」。根據原告所述,任何於申請過程中被放棄的標的,不論其放棄的理由為何,即排除於該標的再取回之可能性,即使該標的和請求項中以述明之標的為均等。由於在審查過程中,回覆其有關請求項中pH值要件的限制介於6.0至9.0間,原告即把該限制形成明確界定,而無可請求均等之空間。原告所主張之任何調查其放棄之理由將會破壞公眾清楚得知呈現於其專利檔案中專利範圍之權力。
我們樂意同意原告 Graver Tank 一案並無將訴訟歷程檔案作為其均等論之法律限制。但原告在爭論於專利審查過程中修正之原因與後續禁反言並不相關則有所不妥。在原告與異議方所舉之任一案中,審查歷程檔案與用以迴避先前技術之修正,或是用以說明可能使請求標的失去專利性之特定考量-如顯而易見性等相關聯。(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