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5)

DEEP & FAR

 

 

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著

 

李孟穎 程序一組副主任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英國東英格蘭大學法研所

    國際商法組

.英國倫敦大學皇后瑪莉學院

    法研所國際仲裁暨調解組

 

 

法院提供核准一初步禁令之原因如下:

「即使於此案中,在狹義的商標意義中並不存在商品之混淆或仿冒,其可足夠地清楚表達對於因被告將原告商標用於販賣裝置之損害…該使用對於原告商標權之稀釋的影響肯定是一嚴重問題…」。

在他案中,被告將白色泡泡糖粉置於一類似可口可樂瓶之塑膠容器中販賣,並命名為「Mad Scientist Magic Powder」。法院授以初步禁令,因「物理上的相似充分地證明必不可少的稀釋,而不須詢問是否個人可能相信(被告的)商品係源自可口可樂或被其所贊助」。

可口可樂瓶之類比幫助形塑對於搖滾名人堂案之相關議題的架構。首先,需要分析建築設計不論包含其中或由基金會依其他方式所提供,其是否擁有代表商品及服務的商標意義。就這一點而言,對於建築設計的先天識別性需給予密切注意,因其決定影響是否第二意義必須被證明。因地方法院並未仰賴第二意義之證據,第六巡迴法院取消該初步禁令也許是對的(若其可歸結出建築並非先天識別性)。另一方面,若設計是想像的,那麼法院必須決定Gentile於海報對其之描述是否侵害基金會之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