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5)

DEEP & FAR

 

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

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藍含青 法務專員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在仿冒者供應鏈內部鏈接中易遭致求償的事業如下所述,其次序大致上為製造/出口/批發/零售程序。

 

A.    原料及零件供應商

這些實體提供扣帶、扣子、鈕扣、塑膠、皮革、乙烯基製品、標籤、包裝、模具及其他仿冒者製造/組裝及包裝仿冒品所需之設備及原料。雖然知名品牌零配件,例如拉鏈頭、扣帶或模具可能成為扣押標地(尤其是當品牌所有人已將指定使用於該等零件之商標申請註冊時),非品牌零件或原料則幾乎沒有潛在根據可進行訴訟。此外,大量的潛在原料及零件供應商,尤其是在中國大陸及其他開發中國家,可能造成品牌所有人因成本過於昂貴而不傾向於奉獻龐大資源去集體關閉供應商。

 

B.     運輸公司
不論利用卡車、火車、越洋貨櫃輪或隔夜送達快遞,運輸公司允許仿冒者將其仿冒商品自工廠移動至他們的市場,甚至直接交予消費者。一般來說,對這些運輸實體而言,建立對損害之擔保責任所必要的知識水平是困難的,特別是對於大規模快遞及運輸公司而言,其運輸量及政策制度並不容易,貨也許甚至並不合理,去允許對他們所負責運送每件包裹或貨櫃進行檢視。前述因素,與該等公司龐大的數量及他們對於品牌所有人提出答辯之巨大資源結合,讓該等運輸公司不太會成為仿冒責任訴訟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