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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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的著作權法 |
吳崇瑋 專利工程師 •清華大學數學系學士 •台北科技大學電通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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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 第三,New
York Attorney General宣佈已和MPHJ達成協議,該協議規定MPHJ將聯絡所有之前因回應MPHJ的信而支付MPHJ授權費的紐約實體機構,MPHJ將通知這些機構可收到之前任何支付給MPHJ授權費的完整退款。 第四,MPHJ已於德州聯邦法院對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提出訴訟,FTC之前已對MPHJ提出起訴稿並要求MPHJ簽定一份提議的同意判決,該提議的同意判決將限制MPHJ持續發送信件以求取MPHJ專利授權費之行為。在MPHJ所提的訴訟中,MPHJ主張FTC對於其威脅缺乏根據,且MPHJ擁有第一修正案之權利,以發送信件來求取授權費。 雖似乎MPHJ的行為很清楚是不正當的,對於授權要求落在可接受與不可接受之界線仍然不清楚。關於此點,似乎司法認定也許是畫清該界線的唯一方法。 Sherlock Holmes: 公眾領域案例 Klinger與Conan
Doyle Estate, Ltd.訴訟案 13-CV-01226
(N.D. II. Dec. 23, 2013) Leslie Klinger是一靈感來自Sir Arthur Conan Doyle的
Sherlock Holmes 故事集的新故事文集之共同編輯,該文集的故事以多變的角色與來自Conan Doyle作品的故事元素為特色。Conan
Doyle Estate, Ltd.為Conan Doyle家族所擁有的公司,並授權Conan Doyle著作上的智慧財產權。在得知Klinger文集將計劃出版後,Estate聯絡出版商並宣稱須要授權。Klinger 並未為了授權支付費用,而是提出訴訟要求宣告Conan
Doyle的Sherlock
Holmes故事屬資公眾領域內,且任何人皆可取得而使用。為了決定Klinger的簡易判決聲請,法院解釋Conan
Doyle的Sherlock
Holmes 故事集在1923年1月1日發行後,僅有10個受著作權保護。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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