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5)

DEEP & FAR

 

 

AMP訴Myriad一案:

為基因申請專利權的爭議持續延燒中

 

 邱澤民 專利工程師

.淡江大學電機學士

 

 

這項認定的基礎在於獨立的DNA是已經被切割的(經化學方式切開共價鍵)或被合成只由一小部分自然發生的DNA分子所構成且並非只是純化。所有事物皆來自於自然界,但系爭的組合物構成了與在自然界所發現不同的分子個體,而且美國法典第35類第101條平等適用於所有發明;獨立的DNA並未構成一個特殊的案件,其不過是一個普通的化學組合物。用特殊的審理方式而讓獨立的DNA變成非法定的標的,而與對其他組合物不同的方式進行審理,將背離長久以來判例法與專利局的審理方式。此種特殊的審理方式,根據法院,必須由國會制定。

 

關於”比對”或”分析”DNA序列之方法申請專利範圍,法院認定這些方法申請專利範圍只引述心理步驟。這些申請專利範圍因此與在Mayo一案中,被最高法院認定在第101條下為無效的申請專利範圍間無法區別。在Mayo一案中,方法申請專利範圍為針對(1)施用一藥物至一目標,(2)確認代謝物(該藥物分解的產物)程度,以及(3)保持關注該代謝物,以因應調整投藥劑量之可能。Mayo一案的判決概述了發覺代謝物程度與調整投藥劑量之需要間的關係,為”自然定律”之發現。又該沒有進行限縮的自然定律之應用使該申請專利範圍處於可專利標的範圍之外。

 

在Myriad一案中,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定”比較”或”分析”基因序列同樣應用自然法則;即,沒有進行限縮的一特定基因序列透露一癌症之素因的知識。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