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5月號     (265)

DEEP & FAR

 

 

著作權法

(出自《Bright Ideas》)(續)

 

 

張煜偉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然而,最重要的是,法院裁決被緩衝的資料並未構成涉及著作權法的拷貝。引自著作權法,法院指出,所謂的「拷貝」(對於著作權法的目的來說)必須被「定著」在有形的傳達媒介之中,且一份拷貝係僅在「其實施態樣足夠地永久或是穩定而容許重製多於短暫期間的時間」時才被如此定著。因此,法院推定,除非其滿足「實施態樣要件」以及「期間要件」兩者,否則一件作品並不算被拷貝。而雖然此案所爭議的被串流的資料在緩衝記憶體中,當然已「具體化」的,但證據顯示,任何特定區塊的資料,在被覆寫之前,在該緩衝區中不會存在超過1.2秒。法院認定「這是短暫期間,而無法符合所述期間要件」的看法。

卡通網(Cartoon Network)案中,法院對於被緩衝之串流的暫態本質的調查,必定是依事實而定的。其使得「資料在它不再被視為暫態之前,必須在緩衝記憶體維持多長的時間」成為開放的議題。然而對於是否任何由緩衝資料所製作的拷貝會是可忽略的,而因此不構成侵權,法院沒有表達意見。隨著串流技術持續發展,消費者所使用的遠端儲存(包含儲存在「雲端」中),變得越來越普遍,而這些爭議的解決方案將越顯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