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5)

DEEP & FAR

 

 

 

 

智財權新訊2013/9

張伯倫 專利工程師

· 交通大學應用化學系輔修電信

工程學系

· 台灣大學電信工程學研究所

 

 

智財權之發展

WiFi專利權持有人在合理的項目上被要求釋出證照

 

(續前文)

一般來說,在授權專利的時候,專利權擁有人有權力對超出合理範圍的收費作出訂定。在In re Innovatio IP Ventures, LLC Patent Ligitation中,專利權擁有人持有大量的WiFi技術相關之專利,且對許多使用此技術的下游業者採取法律行動,比如:餐飲業者,旅館業者,烘培業者等,但卻不對製造施行此技術之設備的大型製造商採取法律行動,比如:Cisco,Motorola,Netgear以及Hewlett-Packard。在此案件中,來自23件不同專利案的161項請求被主張。在許多地區,於Innovatio採取法律行動的同時,大型製造商們也採取法律行動主張其並未侵權以及主張Innovatio所持有的專利是無效的。為了調解這些大量的案件,各地的法官們同意事先評估Innavatio在其專利權確定遭受侵權後所受到的損害。法官們做出的結論為:在合理且公平的條件下,Innavatio必須授權給設備製造商們。一般預期,根據Doctine of patent exhaustion,最下游購買設備的業者不需擔心因為沒有取得授權而涉及侵權。 

 

此處提供相關的背景知識:複雜的科技設備必須根據規格及標準來製造,以使不同廠商製造的設備能共同運作。規格以及標準由相關領域的從業者們共同制定,

從業者們組成訂定標準的組織,並由組織內的會議決定相關規格及標準。通常從業者們在制定規格及標準前已將相關技術申請專利。根據規格及標準製造設備的廠商容易因為按照規格及標準製作設備而涉及侵權行為,為了避免侵權行為發生,製造商需要從不同的專利持有者獲得授權。這樣的專利被稱作essential to the standard。此類專利的擁有者可藉此收取十分高額的費用。此現象又稱做專利箝制(patent hold-up)。為了遏制專利鉗制的行為,訂定標準的組織通常要求此類專利的擁有者在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ry(RAND)的條件下授權該專利,否則便不能參予制定規格及標準。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