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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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你珍貴的雞蛋安全地置於 單一的專利籃子中 續上回 |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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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商標不論何時通過顯著性試驗,對於3D商標的法律限制皆適用。他們制訂單獨由以下所組成的標誌: l 由產品的本質所決定的形狀 l 產品的形狀在達到一技術效果上是必要的,以及 l 增加相當大的價值至產品的形狀可能不能註冊為商標。 基於Bang與Olufson的判決,眾所周知的擴聲器的形狀決定了產品的價值,看來法律的例外馬上就呈現出來。所以,假如 “相當大的偏離”試驗通過的話,則該偏離準確而言才可能不會是它實際上可以判斷實際價值或者該產品的性質。因此,只有非常窄的準則保留給純3D商標。 商標註冊 實務上,這會將我們帶往何方?註冊不同的3D商標,該3D商標被提供為具有一圖像元件。此處,不採取形狀顯著性試驗,因為圖像元件已經被認為是有顯著性的。然而,如此形狀被註冊,且若其本身呈現衝突,明顯地是保護的範圍將會是討論的主題。 未來的計畫 當涉及到3D商標時,Max Planck機構已經考慮提出一更有彈性的試驗。後來該機構拋棄這個提議,因為太多註冊被預期跟隨接著發生的許多衝突。因藉由添加圖形元件,以比較容易獲得3D商標註冊的可能性,這聽起來並不是一個嚴重的威脅,也不是一個有效的理由來改變一個人的心靈。Max Planck機構的提議接著因證實3D商標後天的顯著性之要件被改變。 直到後天的顯著性可以被證實時,另一個選擇的餘地是設計法則。在這些情事下,純3D商標將會確實成為獨一無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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