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5)

DEEP & FAR

 

 

最高法院認為
基因為專利不適格自然產物

 

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I.概述

    20136月,美國最高法院發佈了其對於多年來依判決建立的專利不適格性原

理的第3次判決。在Ass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v. Myriad Genetics, Inc.,判決中,雖然

其序列為非自然產生的分子為專利適格,法院認為如果分離DNA分子的序列與自然

產生的序列相同,則其為專利不適格的。本文以最近最高法院法理對專利不適格性原理

的脈絡討論Myriad判決,及其對生物科技及其他科技領域的智慧財產保護的可能影響。

 

II. Myriad簡介

    Myriad中的系爭請求項為基於人類已知基因BRCA1BRCA2及其部份的DNA

序列。專利權人(Myriad)已鑑定出這些基因在人類基因體中的位置,其中可遺傳突變

對發展乳癌提供增加的易受性。藉由對該序列的專利保護,Myriad能夠排除他人對病人

及客戶提供基因測試來確定他們是否帶有易受性的突變,而與Myriad本身擁有的測試

競爭。

 

    在紐約南區法院控告Myriad的許多原告尋求宣告該請求項無效。他們的主張之一
為:可在自然界中找到的DNA序列,例如在人類基因中,因為它們為自然產物,應被
排除在專利適格性之外Myriad並不同意,主張因為其專一地請求分離的”DNA,符
USPTO審查基準,因為這種分子不會以分離形式自然存在,所請求的標的不是自然
產物。地區法院支持原告,判決該請求項因不允許地被撰寫成專利不適格標的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