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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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 基因為專利不適格自然產物 |
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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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概述 在2013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發佈了其對於多年來依判決建立的專利不適格性原 理的第3次判決。在Ass’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v. Myriad Genetics, Inc.,判決中,雖然 其序列為非自然產生的分子為專利適格,法院認為如果”分離”DNA分子的序列與自然 產生的序列相同,則其為專利不適格的。本文以最近最高法院法理對專利不適格性原理 的脈絡討論Myriad判決,及其對生物科技及其他科技領域的智慧財產保護的可能影響。 II. Myriad簡介 Myriad中的系爭請求項為基於人類已知基因BRCA1及BRCA2及其部份的DNA 序列。專利權人(Myriad)已鑑定出這些基因在人類基因體中的位置,其中一可遺傳突變 對發展乳癌提供增加的易受性。藉由對該序列的專利保護,Myriad能夠排除他人對病人 及客戶提供基因測試來確定他們是否帶有易受性的突變,而與Myriad本身擁有的測試 競爭。 在紐約南區法院控告Myriad的許多原告尋求宣告該請求項無效。他們的主張之一 為:可在自然界中找到的DNA序列,例如在人類基因中,因為它們為自然產物,應被 排除在專利適格性之外。Myriad並不同意,主張因為其專一地請求 “分離的”DNA,符 合USPTO審查基準,因為這種分子不會以分離形式自然存在,所請求的標的不是自然 產物。地區法院支持原告,判決該請求項因不允許地被撰寫成專利不適格標的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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