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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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勇敢的新世界: 保護雲端及社群媒介中的資訊 (包含商業機密)(待續) 由:Robert B. Milligan與D. Joshua Salinas |
林倩玉專利工程師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University of
Newcastle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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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捨問題為是否將機密資訊放到雲端減弱了該信息可受保護的地位,商業機密在雲端可能會失去保護?答案根據信息的性質及誰在雲端放置該信息而有所不同。法院使用了六個因素來確定一個資料是否是機密。它們是:(1)該信息在公司外部被知道的範圍;(2)該信息由雇員和其他公司內部知道的範圍;(3)公司內保護該信息的保密性所採取的措施的範圍;(4)該信息對公司和競爭對手的價值;(5)公司在發展該信息所花費的時間、努力及錢,以及(6)該信息可以被他人正確地獲取或複製的難易程度。 紐約地區法院認定一個公司的客戶名單是不是商業機密,因為系爭信息已經在雲端中披露,可被公眾存取。在Sasqua Group v. Courtney案中,一高階獵頭諮詢公司稱一名前僱員從客戶數據庫中竊取了機密的客戶信息,後來並向這些客戶提出邀約。該機密資料庫包含客戶的聯絡資料、個人簡介、履歷、與客戶互動的說明以及被聘用的喜好。法院專注於六因素分析的第六因素,即為該信息可能被別人取得的難易程度。該前僱員證實如何能輕易的通過搜尋LinkedIn、Google、Bloomberg.com、和FX Weekly找到與數據庫的相同的客戶端信息。因為該等信息是很容易在公共網路內線上存取,法院認定該客戶資料庫不構成商業秘密。在此過程中,法院指出,鑑於二十一世紀的新技術,某些信息的保護可能不再是可行的。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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