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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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專利: 以國家徵用權取得智慧財產(十七) 作者:Matthew S. Bethards |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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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取得一強制授權的正當理由(續) 因為壓制專利而經由拒絕制止侵權而採取強制授權是有問題的。第一,在現行專利法令下,即使禁令救濟被否定,對故意侵權者,三倍損害賠償可能仍然是可取得的;不過,拒絕制止的同一個法院不太可能判給三倍賠償。第二,專利法令的賠償是如何最佳地製造與使用該發明的可實施的公開披露,以交換暫時的製造、使用與販售該發明的排他權利。公眾在專利期間擁有該專利產品的權利不是該交換的一部分。1 最高法院在Continental Paper
Bag Co. v. Eastern Paper Bag Co.中論述一專利權人壓制他的發明之適當性,而說明: 如果他[一專利權人]認為合適,他可以把該發明或發現之排他使用保留給自己。如果他既不願使用他的裝置、又不願允許他人使用,他只是壓制他自己,…他的所有權是排他的,並因在關於私有財產之憲法規定的範圍內很清楚地,故他也非必定要自己使用他的發現或允許他人使用。 然而,在該Paper Bag判決之後,數個法院與不同意見的法官表達對專利壓制實務的關切。第九巡迴法院裁決把持一照射食物製造維生素D以幫助對抗佝僂病的方法為一「公共罪行」。2此外,美國最高法院法官Douglas提到: 專利壓制已成為司空見慣的事。專利成倍增加以保護一經濟上的獨立王國或大企業,而非將新發現置於為了公共利益的用途…這樣的策略多半延遲而非促進該有用技術的進展。 …詞語「去製造、使用與出售」怎麼可以被解讀為「不去製造、不使用與不出售」?考慮一開啟科學之門並揭露一恐怖疾病秘密的發明或發現的案例。可能允許一專利權人壓制那發明十七年…並阻擋人類獲得該療法的好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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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見35 U.S.C. §271(d)(4)
(2000) (「具有資格獲得專利侵權或輔助侵權之救濟之專利權所有人,不得因為他之…拒絕授權或使用對該專利的任何權利的理由,而被否定救濟或被視為有濫用或非法擴張該專利權之罪。」)。
註2:Vitamin Technologists, Inc. v. Wis. Alumni
Research Found., 146 F.2d 941, 945, 63 U.S.P.Q. (BNA) 262, 267 (9th
Cir. 1945).這個案例中的專利權人拒絕授權照射人造奶油(「窮人的奶油」)的專利方法。同上。法院認為:「現已充分確定一專利權人不可將他在專利中的財產置於與公眾利益相反的用途。」同上at 944, 63 U.S.P.Q. (BNA) 262, 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