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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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 2013年9月的判決報告 (一) |
謝韻聲 專利工程師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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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項中術語「及/或」的解釋 Kuraray有限公司控訴Sekisui化學有限公司,案號2012 (Gyo-Ke) 10451 (2013年9月26日的判決)。 專利權人Sekisui於2008年時獲得一個關於夾層玻璃中間膜的專利,作為反對,Kuraray以無法滿足清楚要件及支持要件為理由,於2012年在日本特許廳(JPO)所提出一無效審理。日本特許廳於2012年駁回Kuraray的請求,接著Kuraray於2012年提出上訴至高等法院(IPHC)以對抗日本特許廳的決定。 系爭專利的請求項1請求如下: 「一種夾層玻璃中間膜主要包含100重量分的聚丙烯縮醛樹脂;以及20-60重量分的三甘醇二-2-乙基己酸,其中該三甘醇二-2-乙基己酸含有0.1-5.0%重量的三甘醇單-2-乙基己酸及5-50 ppm的鈉(Na)及/或5-100 ppm的鉀(K)。」。 這案例中主要的議題為請求項中的術語「及/或」要如何解釋。高等法院回答此爭點如下。 首先,高等法院認定(i)參照日本工業標準(JIS),術語「及/或」被認為是用作為三種實例的集合意義,其為兩個平行的項目是存在的、其中之一項目是存在的及另外一個項目是存在的,因此(ii)請求項1中用詞「5-50 ppm的鈉(Na)及/或5-100 ppm的鉀(K)」包括(a) 5-50 ppm的鈉(Na)及5-100 ppm的鉀(K)皆被包含、(b) 5-50 ppm的鈉(Na)被包含、及(c) 5-100 ppm的鉀(K)被包含。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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