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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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國家途徑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以德國為例子(之一) |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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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恰當的智慧財產權(IP)策略可以取決於幾個公司特有的因素而不同,例如該公司的商業領域、其行銷績效、競爭位置,以及—當然—可用的預算。策略範圍可從活躍的專利保護(針對每個單一發明尋求保護)到較被動的策略(僅保護高度有關的發展,其他的則自由地公開,以對競爭者建立起先前技術)。其他策略包括那些被設計來保密大部分可用於難以鑑定或逆向工程的高度發展發明的該公司發明。 在IP保護制度內,發明人有幾個不同的選項來追求專利保護,例如,申請國際申請案(PCT)或歐洲申請案。然而,在個別的歐洲國家中尋求國家途徑有時候是相當可取的,尤其是因為幾個國家提供申請新型申請案作為一般專利申請案的替代方案,或是與一般專利申請案進行組合,其中該新型申請案在不同的新穎性及顯而易見標準下被審查。 以下提供在幾個歐洲國家的國家保護權利的簡短概要,而聚焦於德國法規及規範。再者,簡要地討論了在國家法院前行使這些權利的可能性,再次以德國程序為重點。 在歐洲的國家專利 在大部分歐洲國家取得的國家專利遵守可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巴黎公約,其意味著許多審查程序的特色彼此相似,而且和歐洲專利制度相似。 國家專利通常以20年期限來審查保護權利。優先權可以從第一次申請的12個月內主張,而且申請案從第一次申請的18個月後公開。在審定授予專利權後,接著是異議期間,例如在德國是三個月。在該期限內,任何第三人可在德國專利暨商標局(GTPO)前對該專利提出異議。在此異議期限後,或異議程序確定後,可以向德國聯邦專利法院(GFPC;「Bundespatentgericht」)提出無效訴訟。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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