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5)

DEEP & FAR

 

 

Warner Jenkinson Co., Inc. 
v. Hilton Davis Chemical Co. 

 

簡立慈  專利工程師

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

臺灣師範大學化學所

 

(接續)

由於 §1126項被制定作為特定問題之解決之道,以及由於關於「均等物」之該規定的參考顯示其似乎僅為該方法之潛在副作用的預防方法,此受限的國會行動不得過度解讀為反面暗示。國會於1952年可輕易地針對 Graver Tank 一案作出回應,如同對 Halliburton 所作之決定,但並沒有。相較於訴願人提供之可疑的負面推論,更具有說服力的論點仍是缺乏。國會可於其決定的任何時間對於均等論進行立法。現兩造所述關於政策的許多爭論應遞交給國會,而非本院。

然而,我們的確分享了反對者關於自 Graver Tank 一案始被適用起之均等論,已經獨自發展而不被專利請求項所拘束的關切。當均等論過廣的適用,與請求項所要求其明確與使公眾所知之功能牴觸是無庸置疑的。Nies 法官指出避免此衝突之手段:「對於發明中之元件其均等的置換與發明請求範圍邊界的擴張之間之區別是非常難以了解的。」「當發明之請求項是以元件之組合來表示,於此,『均等論』中所稱之『均等』指的是發明中之元件或部分被控物或方法中用以代替的元件或部分等價。」「被控裝置或方法其整體必須不僅為均等的這一觀點與最高法院其並行聲明『法院並無權來擴張專利其經專利局核准之請求項範圍』於均等侵權之立場是一致的。而若法院並未超出均等元件之替換,則該範圍並未被擴張。」(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