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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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資金: 商業融資訴訟主張之替代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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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亦珊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 •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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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一旦作出投資決定,訴訟出資者通常不會在他們的投資案件管理上扮演積極角色。在大多數情況下,投資者基本上迴避決定戰略及作出審判策略或和解談判的決定。因此,他們都依賴於在一開始所獲得的盡職調查評估。
鑑於這些因素,尋求第三方訴訟資金的公司必須準備一個可信且有憑有據的盡職調查方案。他們還應該保留一個強大的法律團隊來處理案件,並確保團隊成員有充分的準備來討論案情、他們所提出的策略及估計法律費用。被提呈的案件只有一小部分被選中而受資助。因此,這些準備步驟對於實現一個成功的募資申請結果至關重大。
通過道德約束
獲得第三方訴訟資金的架構可能引起重要倫理方面的顧慮,進而影響律師和他們的客戶考慮第三方資金協議。許多這些顧慮被歸納在2011年紐約市律師協會的正式意見中[1]。具體的道德要求將根據轄區而有所不同,因此適用法律和規則必須在每一個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尤其,在律師建議客戶有關資金協議時,必須小心避免任何利益衝突,特別在同一位律師也將被聘用處理訴訟。在這樣的情況下,為客戶尋求有關協議公平的中立意見是合理的。此外,一般情況下,律師可能不會從出資者取得介紹費,律師必須提供有關協議是否符合客戶最佳利益的公正意見,並且律師應確認事實上,客戶如果如此選擇的話,是有其他提起訴訟的替代方案,也就是說,客戶不是被強迫進入協議的。
此外,適用的州法律都必須進行研究,以確保建議的資金協議不違反“包攬訴訟”禁止,其為在歷史上是禁止入股或以其他方式參與非關連人士法律訴訟的普通法原則。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