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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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官裁決U.S.專利標示法違憲 |
吳佩玲 專利二組副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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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能對專利標示訴訟產生顯著衝擊的新近主要發展中,聯邦法官認定U.S.專利標示法違憲(Unique Product Solutions, Ltd. v. Hy-Grade Valve, Inc.,
5:10-cv-01912 (N.D. Ohio Feb. 23, 2011))。 U.S.專利標示法(亦知以虛偽標示法)指出,在特定條件下,當一公司將過期專利號放置在物品上時,任何人可提出對該公司處以每件物品高達500美元的罰款,35
U.S.C. §292。最近已有對諸多公司提出數以百計的訴訟,聲稱過期專利號已被附加在商品上。這是許多公司擔憂的地方,因為在大量品項上留置過期專利號時,總罰款可能達數百萬美元。 2011年2月23日,在Unique Product Solutions案例中,美國地方法官Polster認定在美國憲法“忠實執法條款”下,虛偽標示法的罰金共分(qui tam)條款違憲。qui tam條款如下:“任何人可訴求罰款,在該事件中罰款一半給予提出者,且另一半則供美國使用”,35 U.S.C. §292(b)。 在Unique Product Solutions案例中,即使該專利已在2005年終止,原告聲稱2010年8月被告將美國專利號4,605,041附加在閥產品上。原告請求法院命令被告每個虛偽標示違反行為支付高達$500罰金。法官准予被告聲請不受理此案例,且提出該法規“與此法院熟習的聯邦法規中的任何法規不同。認為某人正使用過期或無效專利的私人主體可以用美國名義提出刑事訴訟,而無須取得司法部的認可,甚或通知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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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