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5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5)

DEEP & FAR

 

 

智慧財產法院應否革新、廢除或改名()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三、智慧法院法官專利知識顯然未精熟,然在心證秘密之陋規下,難以被出色之專利
律師或專利師及時教育或導正:出色之專利律師為數有限,而出色之專利師(尤其是無
任何資格而任輔佐角色之專利工程師)因非律師,依人之固有自我中心意識及法律人特
有之本然獨立或傲氣,(在考量或懷疑其法律及法理學素養之餘,)專利師之意見受智慧
法院法官重視之程度不足,於是在「劣幣」驅逐或領導「良幣」下,何期專利實務正向
或良性成長?
四、技審官之報告不知何位立法天才命保秘密,且持與法官相同心證不外之陋規,不
敢讓真理接受陽光辯論或檢驗,如何期待真相水落石出:法官之專利知識未必勝過技審
官,技審官專利法律知識之掌握通常不如法官,但法律規定技審官之意見或秘密報告僅
供法官參考,故法官居於法律規定主導及身分顯然優勢氣氛下,傾向或較易「剛愎自用」
而依己意行事。此外,與出色專利律師、專利師或專利工程師相較,技審官先天上處於
較弱之知識地位,因專利律師或專利師或專利工程師會優秀或出眾,常因自己常年浸淫
於專利說明書之撰寫、比對及攻擊或防禦用途之虛擬或實際演練,相對較單純進行訴訟
之專利律師或專利師易於掌握專利知識或制度之肯。以技審官而言,對於專利知識之
掌握,顯然優於單純進行訴訟之專利律師或專利師,但因技審官過去之經驗限於審查案
(與專利案件之答辯性質略近),唯其並無出色專利律師、專利師或專利工程師之準備
或草擬專利說明書之訓練或經驗,故與後者相較,必然較為弱勢。
五、常出庭之大事務所律師因職務關係而誤導法官或專利實務之發展:單純進行訴訟之
專利律師或專利師或因無理工背景,或因主觀覺得或客觀環境認知撰寫專利說明書乃經
濟或社會身分地位較低之專利工程師之工作,而不能或不願撰寫專利說明書,故失去如
此或如彼養成或深入認識專利之經驗或機會。但因人類數量或規模崇拜之故,大型法
律事務所總是獲委較多之專利訴訟案件,而本於人類之天性或潛意識,智慧法院之法官
必然因大型事務所「人多勢眾」而認為其律師之意見較為可靠或可信,於是常不在極大
所之出色專利律師、專利師或專利工程師等「良幣」意見,又被大所單純進行訴訟之專
利律師或專利師或智慧法院法官等「劣幣」意見逆轉了。大型事務所或其單純進行訴訟
之專利律師或專利師聞此必然震怒,然筆者揭露以下事實資以息怒:大所之生存常靠外
國客戶之大量案件委託,如前所述,此一現象乃人間必然之怪象,因人類(尤其是外國
客戶)習於數量或規模崇拜,但國內高科技廠商通常不找大型法律或專利事務所承辦專
利申請(非訴訟,訴訟仍習於找大所),其原因並非價格太貴,而是其專利承辦品質並不
可靠,此乃臺灣工商產業界或專利業界之普遍認知。此一現象縱使大所欲降價兜售服
,亦難改變。人不免疑問,大之為大無其理由乎?查,大所接國外大量案件委託,藉
成分甚高之翻譯工作已足良善存活,在從事國內專利承辦(與國外專利承辦相比,所費
人力不成比例,所內無法或難以管理,致)無利可圖而其量甚微下,因此而獲之經驗與
知識必然較少,在前述兩點理由作用下,何期其律師或專利成員專利知識精良或美善? 
六、      常出庭之大事務所律師因自己對專利實務之認識不足或偏差,與同樣對專利知
識認知有所不足或偏差之智慧法院法官相互激盪,而偏差導引專利實務之發展:如前所
述,量大為美或華麗外表常能眩惑事實,此乃人之本質或事實存在之現象,智慧法院法
官在人類本質或潛意識莫不尊重或高度重視專利知識或未良善之此等律師或成員意
見之結果,豈非「劣幣驅逐良幣」再現?假設常出庭之大事務所律師之專利認識有九成,
而智慧法院法官亦同樣有九成專利知識,相互激盪結果似應得出八成(90%*90%=81%)
之表現結果。經濟學邊際效應告知吾人,擁有九成後,除非跳脫環境或頓悟自我本來面
目,否則很難期待增長。前述及後述原因不解,智慧法院存在之意義(就專利而言),即
難見天日。
七、大事務所律師在「拿人錢財,與人消災」之社會規律下,為求勝訴以穩固事務所最
大或最優外在形象,無所不用其極扭曲事實或法律,而將扭曲或偏差之專利知識傳遞予
智慧法院法官,卻回頭感嘆智慧法院窒息臺灣專利實務之發展或前途:資本主義或經濟
第一之社會或世界環境中,爭勝競強益見慘烈。在傳統「士大夫氣節」消逝,或社會已
不知其為何物之環境中,法庭上常見扭曲事實或法律。原以為大所之律師或可見其風
,然迄今未曾得見。開庭之際,為求勝訴,以扭曲事實或法律為準則,於專利知識先
天認知有所不足或偏差之智慧法院法官有時難以察覺其情,於是辦案難得肯,此其
;待智慧法院已難能正常發揮司法正義功能後,當大所律師身任原告代理人時,其欲
求司法正義,自亦難期善果,此是標準之現世報,此其二。此時,如以大所身分感嘆智
慧法院勝訴率太低,豈能大獲共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