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4)

DEEP & FAR

 

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

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BY Neal R. Platt.

 

藍含青 法務專員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若品牌所有者無法驅使仿冒者破產致無法繼續經營,亦無法藉由正規方式將他們關入監獄而達到直接恫嚇之作用,則品牌所有者尚可做些什麼呢?該採取什麼行動與仿冒者對抗,且實際在其所處領域收到成效?不少品牌所有者相信上述問題的解答在於仿冒鏈中的薄弱鏈接:存在於仿冒者的非法世界與合法富有的中間商世界進行必要互動之接點。

 

II.仿冒者供應鏈內部鏈接
仿冒者無法躲藏於地下單獨存在。為了將仿冒品交至消費者手上,他們必須與服務及原料之供應商互動(這些人大多數為合法的)以確保他們可以有效且有效率地生產、行銷及運送他們的仿冒品。非法世界中的仿冒者與我們的世界中那些表面上遵守法律的實體的交會點-包括仿冒者給付該等實體的金錢-給予品牌所有人有趣的機會。

 

的確,品牌所有人一直在尋找機會去明確地將仿冒者對原料及服務之供應商所為之給付與他們的非法源頭進行連結,以證明接受者對於資金的真正來源有所認識。一旦成功,受損害之品牌所有者即能夠禁止仿冒者與供應商之關係,以扣押相關污點資金,甚至強迫供應商賠償其仿冒客戶所造成之損害。若前述結果成為標準,則那些負擔性質且廣泛宣傳的禁令,以及課予供應商之巨額損害賠償將使供應商與仿冒者合作之成本過高而無法合理化其風險,並說服這些供應商遠離仿冒者並肅清其自身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