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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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P訴Myriad一案: 為基因申請專利權的爭議持續延燒中 |
邱澤民 專利工程師 .淡江大學電機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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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紐約南區地方法院認定獨立的DNA的產物屬於”自然產物”,為美國法典第35類第101條規定之專利適格性之例外,而在Myriad的專利中,針對獨立的BRCA1及BRCA2基因的申請專利範圍為無效。地方法院也認定,基於主張非適格之心理過程及科學原理,所有系爭方法申請專利範圍皆無效。
上訴過程中,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下級法院對組合物申請專利範圍及篩選潛在癌症療法方法申請專利範圍的裁決,但支持下級法院對”比對”或”分析”申請專利範圍的決定。
原告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決定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根據在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訴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一案之決定,撤銷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決定,並發回重審。在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訴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基於自然現象的特定醫療診斷申請專利範圍並不具可專利性。
發回重審中,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定組合物(前篇表格第一種類型)及篩選方法(前篇表格第三種類型)申請專利範圍為有效,但認定”比對”或”分析”(前篇表格第二種類型)申請專利範圍為無效。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定,針對獨立的DNA分子之申請專利範圍,並未主張專利不適格之自然產物。法院解釋獨立的DNA在自然中並不會被發現,但卻會以人工智慧之產物在實驗室中被獲得。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