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4月號     (264)

DEEP & FAR

 

 

著作權法

(出自《Bright Ideas》)(續)

 

 

張煜偉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透過「有線電視公司」播出之受著作權保護的電影和電視節目的所有人稱:該遠端DVR服務必然會將他們所串流內容緩存於位於「有線電視公司」的伺服器上的記憶體中,而這個緩存過程構成了對其著作權作品未經授權的複製。原告內容所有者也爭辯,對於在「有線電視公司」的硬碟中的他們的作品的完整的儲存來回應了使用者對於錄製的要求,以及將那些完整複本傳送到使用者來回應使用者對於播放該錄製內容的要求,這分別構成了對於他們的作品無授權的重製以及未經許可的公開演出。

第二巡迴法院駁回了所有的這些意見。在針對原告對於「有線電視公司」的完整複本的儲存來回應使用者對於錄製的要求構成著作權侵害的爭辯中,該法院指出,原告已指控「有線電視公司」直接(而非間接)侵權。且因發起該錄製行為的是使用者,而不是「有線電視公司」,法院做出的結論是,在「有線電視公司」這一方沒有足夠的意志行動,足以支持直接侵權的認定。

法院還駁回了原告對於公開演出的爭辯。所述的傳輸行為的對象不是對於大眾而是對於發起該錄製行為的使用者。因此,法庭推論,不構成公開演出,而在這樣的基礎上也沒有理由支持以此為基礎之直接侵權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