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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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com與YouTube: 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探究數位千禧年 著作權法案(DMCA) 免責避風港深義(七) by Gareth Dickson |
龐立仁 專利工程師 · 康乃爾大學化工所碩士 · 中原大學化工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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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言詞辯論 (續) 關於YouTube的認識之狀態,原告提出額外兩論點作為回應。第一,原告回到得以明顯呈現YouTube在其網站上已將侵權材料數量量化的文件,並爭辯若無那些YouTube所爭論必須被呈現以課予責任之個別侵權檔案的這些認識,YouTube不可能執行這些計算。原告陳述,至於是否這構成實際或警示的認識,至少具有一可審理爭點。第二,原告主張那特定的、個別可辨識的檔案的認識是“實際的通知”,且結果造成YouTube對於著作權法第512(c)(1)(A)(ii)條的解讀致使第512(c)(1)(A)(ii)條變成多餘而不正確。 足球聯盟也引用那些有驚人規律性而曾為多次撤下通知之標的作品,卻在YouTube網站上後又重現為例子。足球聯盟提出爭辯,那應是告訴法院的一警訊,DMCA法案不應只是助長當YouTube所擁有的記錄告知一特定作品多常已成為一撤下通知的標的時,僅處理單一頁籤撤下通知的“無限制的打地鼠”程序。法官問說他們處理的是頁籤而非作品嗎?足球聯盟回答說:是的。Viacom重申最高法院對於Grokster案件的判決,據信“完美地”記載了YouTube自2005年到2008年間的經營模式。 在提及於發現本案中某些由Viacom上傳至YouTube的頁籤移除之後,法官Miner問道:“你到底如何計算損害?” Viacom回應其頁籤可經由YouTube的內部記錄所認定,且損害量可取決於陪審團對於YouTube認識的評估,也許藉由所同意的公式來處理合理使用其建議獲利或實際損害的帳目也可資使用。儘管足球聯盟提醒庭上其請求係關於目前及過去的侵權,惟Viacom與YouTube間的一紙許可被簡略提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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