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4) |
DEEP & FAR |
標準關鍵’FRAND’專利權利金費(4) ‘FRAND’ Royalty Rates for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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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錦城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電子工程系 交通大學電信研究所 |
總之,在修正之喬治亞-太平洋因素的基礎上,這第一個司法的FRAND權利金計算衍生出一個
新的架構。 其他根據喬治亞-太平洋的司法分析保有相關性,但現在有幾個因素,為了標準關鍵
的專利而被修正。 在通常的情況下,假想性的談判者不是競爭對手,而是有義務在FRAND條款
下授權的專利所有權人。 假想性談判在標準定案及完成之前就要舉行。
正如該意見所強調,FRAND
權利金的經驗證據,應在相當的義務基礎上,並且,沒有因為考量標準完成而提高的真正專利
價值,應該要提供给假想性的談判。 此外,假想性的談判不應該忽略專利所有權人,應供獻專利
技術給SSO所作的承諾。
法官ROBART已經推演了一個顯著,理由充分,及徹底的意見。
至於是否還有什麼改變會在上訴
中衍生,或者該意見的做法是否為其他法院所認同,並作為新的法學應用, 還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