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4)

DEEP & FAR

 

 

  徵用專利:
以國家徵用權取得智慧財產(十六)
作者:Matthew S. Bethards

錢理華 專利工程師

· 東海大學物理系學士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碩士(物理學)

· 美國多麗都大學(University of Toledo)博士(物理學)

 
 

A.    取得強制授權的正當理由(續)

這個反壟斷救濟的一個更極端的延伸是取得無權利金的強制授權。論者建議當專利是以詐騙專利暨商標局取得時,應使用無權利金的強制授權以排除使專利無效所需證明不公平行為的實際困難。這種取得似乎不是國家徵用權的延伸,而更確切地說是一種違反壟斷的懲罰,因為不要求合理的補償。這個觀點未受到高度贊同,因為它等於將該專利奉獻給公眾,而這通常不是恢復競爭所必須的。

另一個政府歡迎的政府取得強制授權的理由是,當專利權人選擇商業化或「實施」他的發明。1當專利權所有人壓制他的發明時,創造強制授權方案的做法在很多國家很常見,包括英國和其他歐洲國家、澳大利亞、東南亞及拉丁美洲國家。有時很難看出為什麼一家公司選擇使獨權利不活躍,但在某些狀況下可能是有利可圖的。

例如,如果實施專利要求公司完全更換設備,而它目前的相關產品盈利頗豐,它可能拖延引進他們新獲專利的發明。另一個例子可能牽涉一從其AIDS的藥物治療方法中得到可觀收益的藥廠。如果該藥廠發明更有效的治療方法甚或疫苗,它可能選擇不將該發明商業化,如果它在其舊的藥物治療方法上可賺更多錢。毫無疑問地,後者的例子似乎比前者更令人震驚,主要是因為公眾健康與安全的考量與專利權所有人不將發明商業化的選擇是對立的。

 

1:見Martin J. Adelman, Property Rights Theory and Patent-Antitrust: The Role of Compulsory Licensing, 52 N.Y.U. L. REV. 977, 1001-05 (1977)暗示如果專利權人不實施該專利,法院應拒絕對侵權者作禁令救濟,導致一事實上的強制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