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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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主張的保險涵蓋範圍: 法院間的矛盾和商標代理人之歧見 作者:Christopher L. Gra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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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郁晴 程序一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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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廣益式批單通常也包含商標侵權索賠的除外條款,其將商標侵權排除於“除了名稱或標語外,因使用商標、服務標章或商業名稱於商品、產品或服務上,或為與其相關之使用,而就該商品、產品或服務為販賣、販賣之要約或廣告,致構成侵權所產生之廣告損害”之理賠範圍外。 法院就下列事項產生判例上之分歧:在廣益式批單中所出現之“不公平競爭”用語,應被狹義地解釋為只是不公平競爭之普通法侵權行為(即一個事業“假冒”其商品、產品或服務為其他商業之商品,產品或服務)或廣義的意謂“全部寬鬆定義的不道德商業行為”” 。 於1986年,ISO修訂了其CGL保險單以將廣告損害保險範圍併入為保險單中之“標準”保險範圍(而非一單獨保險批單)。於此過程中,ISO透過更換術語“不公平競爭” 為“廣告創意或經營模式之盜用” 來修訂“廣告損害”的定義。同樣地,作為這些修訂的一部分,商標侵權的除外條款被刪除。根據經修訂的1986年 ISO CGL,“廣告損害”的定義如下: 1. “廣告損害”是指因下列一或多個侵害行為所產生的損害: a. 發表口頭或書面之材料,詆毀或誹謗個人或組織,或貶低個人或組織之商品,產品或服務; b. 發表口頭或書面之材料,侵犯了個人之隱私權; c. 盜用廣告創意或經營模式;或 d. 侵犯著作權、名稱或標語。 此“廣告損害”之定義已成為近期處理保險公司防禦商標侵權索賠義務案件之焦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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