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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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著 |
李孟穎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英國東英格蘭大學法研所 國際商法組 .英國倫敦大學皇后瑪莉學院 法研所國際仲裁暨調解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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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化之一有趣結果是一公司對於其商標之控制擴大至防止混淆以外。因混淆與淡化並不相關,著名商標之所有人本質上擁有於圖案或標誌上之財產利益,其擴張至多數其他商業使用,除了當其他可能的上位權利,例如言論自由權,涉入其中時。舉例來說,皮爾斯伯里公司(Pillsbury Company)控告Screw Magazine的出版商,因其於色情影片中使用一圖案類似其「Poppin Fresh」圖樣。雖然法院認為其中並不存在對於來源或贊助關於之混淆的可能性,基於淡化原告仍確實獲得初步禁止令的救濟。這也是真實的,即便並無任何遠端關聯存在於產品或經銷管道間,亦無藉由仿冒商品以欺騙大眾之任何意圖。也是真的儘管存在媒體自由這種似是而非的主張。[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