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3) |
DEEP & FAR |
|
當模仿是最真誠的諂媚形式: 自有品牌產品和意圖使用在商業外觀 侵權認定的角色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
|
||
|
(由Andrew
Corydon Finch。1996年夏季,芝加哥大學法律評論第63期,頁1243- 76。(來自:伊利諾州60637,芝加哥,東60街1111號,芝加哥大學法學院。) 這名學生的評論提出了一個在自有品牌產品之脈絡下,被告的意圖在商業外觀侵權訴訟中所扮演(或應該扮演)的角色地徹底的、合理的討論。 作者認為,法院不應該從一個自有品牌製造商意圖仿冒知名品牌產品的商業外觀而推定混淆誤認之虞。前提是從兩個層面來分析這種說法:首先,意圖仿冒別人的商業外觀,在自有品牌的脈絡中,並不必然意味著有意圖混淆消費者;第二,混淆誤認之虞不能從意圖混淆來推斷。 作者的結論是,除非有直接證據證明有明確的意圖造成混淆,否則法院不應當從意圖仿冒的證據作出任何推論(至少在自有品牌產品的背景下)。相反的,根據作者,法院應著眼於兩個商業外觀是否過於相似,以至於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性之根本問題。 作者注意到法院給予被告意圖證據前後矛盾的處理。這點是特別好的法律概觀,其著重在某些法院從意圖仿冒或意圖混淆來推斷淆混淆誤認可能性的假定。 該評論大部分致力於自有品牌產品。作者認為,自有品牌產品有告知消費者存在更便宜而與知名品牌產品均等的替代品之有用的功能。 因為商標法規定,自有品牌的商業外觀不能混淆相似於知名品牌產品,自有品牌製造商希望能夠得到足夠接近競爭對手的商業外觀,讓消費者都瞭解“等值替代”的訊息,同時避免混淆。 作者反應固有的不公平責任標準(亦即對製造商良好信譽的搭便車),並認為允許這種商業行為阻礙了強勁商業外觀的發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