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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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 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 在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中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
吳晉晞 法務專員 •
中正大學法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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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Gorham Co. v. White判決,Mclean法院表示︰兩商標於法律思考上相同的,假如相似度是如此以致於欺騙一個給予該二商標如同一個消費者通常所給予之注意之通常消費者,並致其購買一個商品而認為是他人之商品。Gorham,雖然是一個設計專利判決,認為侵權發生,如於一個給予如同一個消費者通常所給予之注意之通常觀察者眼中,兩設計是實質上相同的,假如相似度是如此以致於欺騙此一觀察者,引誘其購買一個產品而認為是他人之商品…。因此,商標及設計專利侵權之標準—至少就最高法院理解程度而言—是非常相似的︰它門兩者均考慮到假設一般消費者。然而,意圖從未成為認定設計專利是否被侵害之一部分,因為專利侵權是個嚴格責任侵權行為。至少於理論上,商標侵權也被定性嚴格責任侵權行為,所以對於商標侵權及專利侵權兩個訴因,就意圖所扮演之角色給予不同之對待,是不合邏輯的。蓋其均衡量假設一般消費者是否將被混淆。 3.將聯邦證據規定適用於意圖 除了在決定商標侵權有責性上,以意圖之使用為基礎之有缺陷的假設外,及除了上述無其他侵權行為使用被聲稱不正行為者之主觀意圖以決定假設大眾成員認知之主張外,於商標侵權案件中意圖證據之使用也引起未被法院全然檢驗的證據問題。 a. FRE 403—引起偏見的價值實質勝過可供作證明的價值 鑑於意圖與混淆誤認可能性調查之不相關(為許多法院勉強承認),及其掌控一個商標侵權案件之高度可能性,意圖證據意味著聯邦證據規則第403條之規定(Rule 403)。Rule 403部分規定︰雖然相關,證據可能被排除,假如其可供證明之價值實質上為不公平偏見,議題之混淆,或者誤導陪審團等危險所勝過…引用Rule 403之案件同意該規定要求法院平衡證據可供證明之價值與其引起偏見的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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