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3月號     (263)

DEEP & FAR

 

 

著作權法

(出自《Bright Ideas》)(續)

 

 

張煜偉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法院還駁回了原告的第一修正案的說法。首先,法院指出,著作權條款和第一修正案兩者都在憲法中,且通過的時間相當接近,此一事實代表受著作權規定的限制壟斷與言論自由原則相容。其次,法院認為,CTEA本身以額外的保護來具體表現和補充的合理使用抗辯的存在,充分地保護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言論自由權。

 

埃爾德雷德第一次確立國會具有延長現有或未來著作權實質上它所認為“有限”一詞合適期限的權力。後來,在戈蘭(Golan)訴持有人(Holder,如上所述)中,法院肯定了其在埃爾德雷德推理,並用它來維護將著作權保護應用於的以前一直在公有領域的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之合憲性。這還有待觀察到什麼程度合理使用的原則將被調適為抗衡內容所有者持續不斷擴大的壟斷時間。

 

卡通網 CSC控股:臨時緩衝區資料不是用於著作權目的之“複製”

 

在卡通網絡有限合夥、有限責任有限合夥 CSC控股有限公司中,第二巡迴法院認為儲存在緩衝記憶體中的瞬間資料串流數據流並不構成受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複製品”。這件案子產生出來的有線電視提供商「有線電視公司(Cablevision)」以及在Cablevision公司的計劃上的各個電視節目與電影的擁有人之間的糾紛,Cablevision公司的計劃提供了一種新型的數位視訊錄影機(digital video recorderDVR)服務,用戶可以用它來錄製廣播節目並儲存在Cablevision公司位置遠端的伺服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