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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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HAMILTON V. LaGARD-26 |
岳勝龍 專利工程師 •輔仁大學食品營養學系 •陽明大學生物化學所碩士 •政治大學生物科技管理學程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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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地,在均等論的原則下,若該被指控的X-07鎖執行實質上相異之功能、或透過實質上相異之方法執行、或獲得實質上相異之結果,其並未侵害請求項第1項。見Engel Indus., Inc. v. Lockformer Co.,
請求項第3項特別是必須有:
一實質上非彈性之槓桿移動元件,用以自該槓桿之未接合位置移動該槓桿,以使該槓桿之突出部啣接至該凸輪之凸輪表面,因此隨後該凸輪在一特定方向上的旋轉,改變該鎖機構從開鎖狀態成為閉鎖狀態…。見’656專利的第9欄第64行至第10欄第2行。地方法院決定,雖其記載未以“用以…之手段”(“means for,”)之用語,此請求項限制係為手段功能限制格式,且因此必須使用第112條第6項為解釋。見Mas-Hamilt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