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3) |
DEEP & FAR |
|
IN RE GLATT TECHNIQUES, INC. 新近案例中,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定 專利訴願暨競權委員會未作出適切的 顯而易見表面證據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
於反駁§103(a)顯而易見核駁中,發明人“提供了各種類型的輔助考量證據,包括由於改良產生的不可預期效果、長期需要、以及商業上成功的證據”。然而,審查員認為發明人商業上成功的證據與請求項第5項範圍不相符。 訴願中,美國PTO專利訴願暨競權委員會肯定審查員的顯而易見核駁,PTO委員會基本上將Naunapper的屏蔽詮釋為“一種空氣壁或圍繞該[塗覆噴]嘴的[空氣]流”;且在此基礎上,同意審查員顯而易見的認定。換言之,委員會認為Naunapper範圍包括“位於塗覆噴嘴下方的空氣源”,其用於“產生為初始噴霧態樣屏蔽粒子的空氣壁[;亦即,]由此技術產生的空氣“爆氣流”藉由吹拂通過結塊並分散該粒子而清除阻塞”。 關於發明人的輔助考量證據,PTO委員會將“屏蔽裝置”詮釋為意旨:(1)一種物理屏蔽、以及(2)一種空氣壁屏蔽,並基於“屏蔽裝置”僅包括物理屏蔽的證據而認為該發明人的輔助考量證據不充分。委員會進而判定發明人的輔助考量證據不包括“對照於空氣壁屏蔽,所請發明的類似物,諸如[該資料]所教導者”。 |
||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