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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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Q & A |
蔡律灋 律師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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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為測試自家產品功能,會對於員工電腦網路使用情形進行監控,亦即記錄員工在公司之上網行為,此種做法是否合法?公司採取此種監控或記錄之做法,如可能違法,應如何進行,始為合法?
1. 公司監控或記錄員工上網之行為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侵害隱私權,為人格權之一種),而必須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賠償員工之非財產上損害(即支付慰撫金)。此外,公司監控或記錄員工上網之行為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之窺視竊錄罪,公司負責人可能因此必須負擔刑事責任。
2. 公司為避免因監控或記錄員工上網之行為而觸法,可採取下列措施:
(1)
在僱傭契約中訂定公司有權監控或記錄員工上網之行為。
(2)
在工作規則中聲明公司之電腦及網路系統均屬於公司之資產,公司有權監控,並明文規定公司監控或記錄員工上網行為之辦法。以使員工充分瞭解公司對於電腦網路使用情形監控或記錄之立場。
(3)
教育員工或與員工溝通,使員工充分瞭解公司有合法及合理之基礎進行員工上網行為之監控或記錄。
(4)
上述僱傭契約、工作規則及教育或溝通事項可包括下列內容:
甲、
說明公司電腦網路之使用原則上限於與工作相關之事項,但在不影響業務執行之範圍內,可做與工作無關之使用。
乙、
禁止瀏覽不正當之網站。
丙、
對於不當使用網路之員工之懲處方式。
公司原則上就是要明確告知員工公司之監控政策,並取得員工事前明示或默示之同意,亦即遵守「告知後同意」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