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2) |
DEEP & FAR |
|
不正競爭-Semco公司與Amcast公司一案: 在商業期刊論文中的不實陳述- 構成蘭哈姆法下之「商業廣告或促銷」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
|
||
|
由Richard C. Paul。 1996年秋季,孟菲斯州立大學法律評論第27期,頁211-27。
(來自:田納西州38152,孟菲斯,塞西爾法學院,孟菲斯州立大學)。 第六巡迴法院在Semco公司與Amcast公司一案,認為基於蘭哈姆法(Lanham Act)第43條a項,發表在某商業期刊中的一篇文章可能構成「商業廣告和促銷」。所論文章是由原告競爭對手的總裁所寫,並據稱載有關於原告產品的不實陳述。這名學生的筆記對於此案進行討論,並提出一些建議,由於國會未能適切定義第43條a項「商業廣告或促銷」之用語,Semco法院就像一樣面臨相同問題之其他法院,不得不依靠在第一修正案下最高法院討論商業言論所作出的指導原則。 作者認為,雖然Semco法院達到正確的結果,但它的分析是不完整的。詳言之,他認為它是錯的,因為它並未遵守在Gordon & Breach科學出版社與美國物理研究所一案中,已提出「商業廣告和促銷」定義的四部分測試。 作者也批評法院未能考慮「商業言論」與構成「商業廣告或促銷」之不實陳述間之區別,該項區別取決於散布冒犯性物件進入系爭相關市場之程度。如果Gordon & Breach一案的測試被適用,它將進一步支持法院關於以這篇文章去落入第43條a項之認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