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2)

DEEP & FAR

 

 

 

商標侵權主張的保險涵蓋範圍:

法院間的矛盾和商標代理人之歧見

作者:Christopher L. Graff

 

 

程序一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CGL保險是企業購買責任保險中最常見的類型。GCL保險單通常是由保險業服務社(Insurance Service Office,“ISO”)發行廣泛應用於產險之標準格式保險單的實體--所開發的標準格式組合而成。典型的CGL保險單規定的保險範圍為“人體受傷”、“財物損失”、“個格損害”和“廣告損害”。[1]在為了個人與廣告責任的CGL保險單中的典型保險協議,可載明:

1.      承保協議:

  1. 我們將支付那些被保險人具有法定義務支付本保險所適用之因“人格損害”或“廣告損害”而造成的損害賠償之款項。我們將有權利和義務為任何尋求那些賠償之“訴訟”提出抗辯。我們可自行斟酌調查任何“事件”或侵害行為及解決任何可能導致的索賠或“訴訟”
  2. 本保險適用於:...

2.       “廣告損害”,其係因在廣告您的商品、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的侵害行為所導致,但以該行為係在保險期間內,於保險領域中所為者為限。

1986年以前,該標準ISOCGL保險單規定的保險範圍主要為人體受傷和財物損失索賠。藉由保險單的附加條款或批單,可以規定額外或較廣泛的保險範圍。在1986年以前的ISOCGL保險單中,被保險人所購買之較常見的保險批單之一為“廣益式商業綜合責任保險批單(Broad Form 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Endorsement)”,通常簡稱為“廣益式批單(Broad Form Endorsement)”。1981年,廣益式批單開始承認廣告損害的保險範圍。這個保險批單定義廣告損害如下:

損害係因於保險期間內發生在所稱被保險人的廣告活動過程中的侵害行為所造成,且該傷害是因污蔑、誹謗、造謠中傷、對隱私權之侵害、盜版、不公平競爭或著作權、標題或標語之侵害而產生。

 

 



[1] 商業綜合責任保險範圍、CG 00 01號表單、保險範圍ABISO保險單格式的副本可以在Miller的附加標準保險單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