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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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主張的保險涵蓋範圍: 法院間的矛盾和商標代理人之歧見 作者:Christopher L. Gra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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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郁晴 程序一組副主任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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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L保險是企業購買責任保險中最常見的類型。GCL保險單通常是由保險業服務社(Insurance Service Office,“ISO”)—發行廣泛應用於產險之標準格式保險單的實體--所開發的標準格式組合而成。典型的CGL保險單規定的保險範圍為“人體受傷”、“財物損失”、“個格損害”和“廣告損害”。[1]在為了個人與廣告責任的CGL保險單中的典型保險協議,可載明: 1. 承保協議:
2. “廣告損害”,其係因在廣告您的商品、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的侵害行為所導致,但以該行為係在保險期間內,於”保險領域”中所為者為限。 1986年以前,該標準ISO的CGL保險單規定的保險範圍主要為人體受傷和財物損失索賠。藉由保險單的附加條款或”批單”,可以規定額外或較廣泛的保險範圍。在1986年以前的ISO的CGL保險單中,被保險人所購買之較常見的保險批單之一為“廣益式商業綜合責任保險批單(Broad Form 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Endorsement)”,通常簡稱為“廣益式批單(Broad Form Endorsement)”。1981年,廣益式批單開始承認”廣告損害”的保險範圍。這個保險批單定義“廣告損害”如下: 損害係因於保險期間內發生在所稱被保險人的廣告活動過程中的侵害行為所造成,且該傷害是因污蔑、誹謗、造謠中傷、對隱私權之侵害、盜版、不公平競爭或著作權、標題或標語之侵害而產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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