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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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 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Lee B. Burgunder著 |
李孟穎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英國東英格蘭大學法研所 國際商法組 .英國倫敦大學皇后瑪莉學院 法研所國際仲裁暨調解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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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1996年,蘭哈姆商標法(The Lanham Act)被修正以保護商標免受淡化,
而不管當事人間是否缺乏競爭或有無任何混淆之可能。[1]其一限制係該聯邦法僅
適用於「著名」商標,其商標是否著名可藉由商標先天或後天識別性之稠度、
使用之期間及地理範圍,以及其他因素來證明。[2]
[1] 於1995年聯邦商標淡化法 (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of 1995)之定義章節中,該法令將淡化定義為「減輕著名商標識別及區分商品或服務之能力,而不論存在或缺乏:(1)著名商標所有權人及他人間之競爭;或(2)混淆、誤認或欺騙之可能。」
[2] 聯邦法規定八項非排他性因素,供法院於評價商標是否為著名時之考量。其為:(1)商標或後天識別性之程度;(2)商標使用之期間及範圍;(3)商標廣告及宣傳之期間及範圍;(4)商標使用在其商業領域之地理範圍;(5) 商標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之銷售管道;(6)商標於商標所有權人及尋求禁止之他人所使用之商業領域及銷售管道;(7)他人使用之相同或相似商標之性質及程度;及(8)該商標是否為聯邦註冊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