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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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與人權: 油與水?或巧克力與花生醬? Megan M. Carpenter著 |
蕭旭廷 程序二組副主任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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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euser-Busch接著向歐洲人權法院提出申請,其主張基於第一條其財產權被侵害。下級法院認為第一條一般來說並不適用於此爭議,且詳言之,第一條僅適用於商標「最終註冊之後」。於上訴中,大法庭部分地推翻下級法院之判決,認為註冊商標以及商標註冊申請均為第一條之財產權所涵蓋。雖然於歐洲法院中,註冊商標為第一條目的下之財產利益未生爭議,應考量之問題在於申請註冊商標是否構成一「合法期待」,使其為「財產」。大法庭將申請註冊商標之條件性質與提出申請後「所產生之各種財產上權利與利益」做平衡。於申請優先制之國家,例如於此案件之情況,這些權利可能包含進入交易,例如商標授權協議,而且特別地與著名商標有關,比如「BUDWEISER」商標,這些交易可能具有「實質的財產價值」。因此,法院判定申請註冊商標包含於第一條之範圍內。 第四章、基本財產人權 個人擁有財產且不被剝奪之權利可追溯到人權論述之開端。早在十三世紀,財產權已為提倡公民自由的法律文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英國大憲章(The Magna Carta),舉例來說,規定「任何自由人,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剝奪不動產、自由或自由習慣,或被剝奪法律保護或放逐,或以其他方式被損害,其他不應受到任何不測待遇或遭遇,除非經過與其同等地位之人進行的法律審判,或是根據英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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