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2月號     (262)

DEEP & FAR

 

你的想法之一個評決?

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

在混淆可能性分析中毫無地位?

Thomas L. Casagrande

 

吳晉 法務專員

  中正大學法律所

 

 

    因此,於詐欺案件中,調查行為人的內心狀態是不同於調查不實陳述是否對於假想聽者而言是重要的。[1]

a.       誹謗

    同樣所謂被告意圖是什麼及大眾如何認知被告行為之區隔存在於誹謗侵權行為。[2]當一個公眾議題被牽涉及一個公眾人物據稱是被害人,被告一方之惡意是個要件。但公眾的認知決定系爭陳述是否誹謗性的一個分離的要件其是個客觀調查。[3]因此,被告的惡意意圖並不有關於陳述是否誹謗性的公眾認知。[4]

b.      設計專利侵權

雖然設計專利侵權並不像詐欺及誹謗需要證明意圖,其提供一個和商標侵權有用的對照,因為兩者之訴因均著重在消費者是否將混淆誤認。事實上,Mclean v. Fleming(最早處理商標侵權以及採用混淆誤認之虞基準的最高法院商標判決,)援引其所作成較早關於設計專利爭議的判決,以解釋何者構成商標侵權。

 

 

 

 



[1] 我並未能夠發現任何聯邦當局認為詐欺被告意圖之證據與所主張不實陳述是否重要的是有關的。

[2] 請見New Times, Inc. v. Isaacks, 146 S.W.3d 144, 154(Tex. 2004)(我們已長久認為所主張誹謗性出版物應該整體按照一般智識之人將如何察覺它之周遭情況而被解釋。(註解被省略)

[3] 請見Isaacks, 146 S.W.3d at 157(適當的調查是客觀的,並非是主觀的。因此,問題並非在於某些實際上的讀者是否被誤導,如同他們不可避免的將是如此,而是假設上有理性的讀者是否有可能被誤導。

)(被省略)

[4] 請見Embrey v. Holly, 48App. 571, 581, 429 A.2d 251, 259 (1981))(玩笑是否被意圖為幽默的並不重要,因為測試並非意圖,而是它如何合理地被被第三人所理解。)(引註被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