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2) |
DEEP & FAR |
美國專利及商標局宣佈有關補充審查之被提議的規則 |
蔡豐德 資深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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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1月25日,該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頒佈有關補充審查之被提議的規則。該被提議的規則沿襲該美國發明法案(AIA)第12條的條款。該被提議的規則已詳載有關補充審查的資訊,包括提出該請求之必要文件以及進行該審查所必需的費用。
只有專利擁有者可以請求補充審查。當該專利擁有者正在提出一個補充審查的請求時,其應建立全部的所有權。任何其他當事人被禁止提出一個補充審查的程序。
要請求補充審查,其可提出資訊項目。該“資訊項目”是包含專利擁有者請求該局要考慮、再考慮或改正的資訊之有關補充審查的一份提交文件。該專利擁有者可提出不超過十(10)個被認為與該專利相關的資訊項目。該資訊項目必需形成書面。如果該專利擁有者想要提呈聲音或影像錄製品,他們必需以一種書面謄本的型式被提呈。除非該結合構成一種非英文文件及其翻譯,或構成一份超過50頁及其摘要的文件,二個分開的資訊項目不可以被合併為一個資訊項目。
一項補充審查的請求必需包含如下:
(1)
一頁封面。
(2)
一張目錄表。
(3)
請求補充審查專利之識別。
(4)
如果合適,一張各個資訊項目及各個資訊項目之公開日期的列表。(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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