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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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OCOR ORTHO生物科技公司 與ABBOTT實驗室訴訟案 S. Laura Chung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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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崇瑋 專利工程師 •清華大學數學系學士 •台北科技大學電通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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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 為了滿足書面描述要件,『申請人必須「對於這些在該技術領域熟練人士以夠合理的清楚性,傳達自申請之日起,他或她已擁有該發明」,並藉由揭露該專利說明書之揭露內容論證之』。評估此「揭露中所示之擁有」需要「一個針對說明書四個角落(四面)客觀的調查」。最終,「說明書必須敘述對於(該領域通常技術人士)可理解的發明內容」,且呈現發明人實際發明所主張之發明內容,一個
「單純的願望或計劃」對於獲取所主張的發明內容為並非充分的書面描述。 在Centocor於該專利家族增加了2002年之請求項時,Abbott的專利申請案已經提出申請,因此,Centocor必須依據1994年部分延續案之申請以克服Abbott的1996專利申請案。 聯邦巡迴法院在審訊中發現,Abbott的專業人士指證Centocor於1994的申請案並未對於該領域通常技術人士揭露Centocor與紐約大學取得完全擁有完整人類抗體。除此之外,該案於1994年之說明書並未揭露任何人類可變區序列。基於此認定,聯邦巡迴法院撒銷地方法院對於侵權之認定,且判決1994年專利申請案對於主張之請求項並未提供充分之書面描述。 給從業人的教訓: 雖然聯邦巡迴法院認定Centocor於1994的專利申請案並未提供充分之書面描述,然而,此案例仍展現了提交一個部分延續案之申請相對於提交一個新申請案的優點,Centocor不能試圖於2002年提交一個完全的新申請案用以克服Abbott的1996年申請案。此延續案之使用在預期具有高度競爭的技術領域來說尤其有用。為了利用部分延續案之優點,如果在先前申請案將公佈之情形下,申請人必須藉由提交一個專利之延續案以維持先前提交之申請案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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