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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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所有發明人:仔細檢視 美國發明法修法前與修法後之規定 |
邱澤民 專利工程師 .淡江大學電機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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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局在處理堆疊的申請案時,逐一從最上層的申請案開始註記為已申請。結果是,Bell的申請案被第一個註記為已申請,因為它在堆疊的最上層。在這樣的情況之下,Bell將被授予專利權。 在美國發明法修法後之規定下,且假設Bell以某種方式從Gray那衍生出自己的發明,Gray可以用申請衍生程序來對抗Bell並據以挑戰Bell的專利權。為了提起衍生程序,Gray必須在Bell透過公開專利或專利申請案以揭露他發明(與Gray的發明相同或實質上相同的發明)的主張一年內,提出申請。為了取得勝訴,Gray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Bell較早提出之申請案是由Gray較晚提出之專利聲明中所揭露的發明衍生而來,且未經Gray的許可。 當發明人資格有爭議時,是否適用美國發明法修法前之規定或美國發明法修法後之規定,都會大大的影響專利申請流程的走向。從先發明制轉換到先申請制將需要一段時間來適應,但整體來說,這個轉變已幫助美國專利制度與世界各國的專利制度接軌。儘管先申請制度對發明人也許不是那麼地友善,但一些預防性條款也被加進美國發明法之中,例如像是衍生程序,用來幫助真實發明人取得其有權取得之發明之智慧財產權。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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