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2月號     (262)

DEEP & FAR

 

 

著作權法

(出自《Bright Ideas》)

(續)

 

 

張煜偉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格羅斯特似乎已在保護內容所有者的權利,以及維護對開發人員來說的一個安全的避風港兩者之間,取得了一個可操作之平衡,而能免於非侵權使用所伴隨技術創作的寒蟬效應。而雖然在格羅斯特案遺後,在網際網路上使用分享未授權內容的點對點技術仍然活得很好,但這項技術的開發者與散佈者現在對於他們如何行銷和監控這些網路的使用,則更加謹慎。

埃爾德雷德 阿什克羅夫特:肯定了國會對於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限的權限

在埃爾德雷德 阿什克羅夫特中,最高法院維持了著作權期限延長法案(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CTEA),它通過一個將現有的和將來的著作權期限延長額外的二十年的合憲性。這項CTEA有防止眾多作品進入公有領域的效果。這項CTEA遭到一群由人和企業組成的原告所質疑,這些個人和企業主張,國會不具有憲法權力來延長這些著作權的期限,且主張CTEA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權利。

法院駁回了原告對於國會不具有著作權條款所規定的權限來延長期限限制的論點。法院認為,由於國會有權力為著作權的期限設置一個「有限的時間」,那麼只要國會所設置的限制在期限上並不是不明確的或永久的,那麼國會有裁量權去設定其認為合適的任何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