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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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於2012年7月的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
黃郁靜 專利二組副主任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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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IPHC考慮該差異,並發現(i)本發明的液體芳香劑(12)從田皂角樹皮製造的整朵花(13b)蒸發,而p.a.i.中的芳香劑(3)僅從蒸發管(1)蒸發,而不是從花朵,因此本發明的花朵(13b)在功能上不同於芳香劑(3)不能蒸發的p.a.i.的花朵;(ii)p.a.i.中蒸發管(1)的上端被纏繞且芳香劑(3)僅從被纏繞的部份蒸發,因此本發明使芳香劑從整朵花蒸發的技術概念不存在p.a.i.中;以及(iii) p.a.i.中的蒸發管(1)被設置為不與花瓣(6)及其相類者接觸,以當管(1)被移除時,避免管(1)中的芳香劑(3)附著於花瓣(6)及其相類者。 在以上發現的基礎上,IPHC認定芳香劑(3)從整朵花蒸發在p.a.i.中是被否定的,其對於將從整朵花蒸發芳香劑的由樹皮製成的花應用至p.a.i.的花構成了抑制因子。 確定地,IPHC贊成Art Lab.的上訴並取消了JPO的判決。 未針對此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因此該判決為最終且具約束力。 K&P之意見 此判決提供 “抑制因子”的示例,其在日本為確認進步性的一個正向因子。即使先前技術文件未清楚提到任何負面因子,可構成抑制因子。 在2012年7月,IPHC宣示21個判決,包括以上的2個專利及新型的案例,且僅在2個案例中推翻之前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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