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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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編號10-1150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 DBA Mayo Medical Laboratories, et al.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
吳怡珊 資深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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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確定”步驟告知醫生可透過他或實驗室期望使用的任何方法來決定血液中相關代謝物的量。如該專利所宣稱,用於決定代謝物量的方法在本領域人盡皆知。’623專利,col. 9, ll. 12-65, 2 App. 11。實際上,科學家早已常規地測量代謝物,作為他們研究代謝物量和硫嘌呤化合物的效果和毒性之間的關聯性的一部分。’623專利,col. 8, ll. 37-40, id., at 10。因此,此步驟告訴醫生致力於早已被在本領域工作的科學家們從事過的已熟知、常規及傳統的活動。僅僅“傳統或顯而易見”“[預]解決方法活動”一般而言是不足以將不可專利的自然法則轉變為專利適格的自然法則的應用。Flook, 437 U.S., at 590; 亦參考Bilski, 561 U.S., at____ (slip op., at 14) (禁止授予抽象概念專利‘不能藉由試圖藉由增加‘無意義的後解決方法活動’來規避。’”(引用Diehr, supra, at 191-192))。 第四,即使將這三個步驟視為一個有條理的結合,也仍然沒有對單獨考慮這三個步驟時並未顯示出來的自然法則加入任何事物。參考Diehr, supra, at 188 (方法中步驟的新結合可能是可專利的,即使該結合的所有組成都是習知,且在該結合做出之前,已被普遍使用)。希望利用這些自然法則的任何人必須首先施予硫嘌呤藥物,並測量所造成的代謝物濃度,由此該組合除了指示醫生在治療其患者時,運用該可應用的法則以外,沒有產出任何有意義的結果。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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