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2)

DEEP & FAR

 

 

2013年10月21日:
歐洲專利局(EPO)新聞:
關於歐洲分割申請案申請期限的
重要最新訊息

 

喻韜 專利工程師

•東華大學生命科學系

•清華大學結構生物與生物資訊所

•臺北科技大學電子工程學程

•台灣科技大學專利所

 

10月18日,歐洲專利局發布了廢除分割申請案兩年期限的決定。Steve Howe回顧了採用兩年期限的背景、EPO改變心意的原因及在未來實務上,此改變的含意。

分割申請案的新規定

歐洲專利局已經聲明了他們即將廢止提出分割申請案的兩年期限限制,這裡可以觀覽該正式聲明。

這個改變將會自2014年4月1日起生效。自該日起,任何繫屬中的歐洲專利申請案(換句話說,任何尚未被授予或被不可回復地駁回前)將可以提出分割申請案。該改變將適用於所有2014年4月1日還繫屬的歐洲專利申請案,包括先前提出分割申請案兩年期限已經屆期的申請案。歐洲專利局已經聲明增加的收費將適用於第二代或更多代的分割申請案。

 

背景

分割申請案是由現存(母案)申請案分割出來,對在母案申請案中已經揭露卻未適當地被母案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所涵蓋的發明尋求保護的申請案。分割申請案允許已經提出涵蓋複數個發明或一發明的多個面向之一歐洲專利申請案的申請人得個自保護各該多個面向。

在2010年4月1日前,基於任何繫屬中的歐洲申請案都可以提出一歐洲分割申請案。然而,自2010年4月起,歐洲專利公約的實施細則被修正,以防止歐洲專利局發布第一次審查報告後兩年才提出分割申請案。在某些案件中,這意味著當情勢變得顯然需要申請分割案時,申請人被阻擋於申請分割案之外。在另外一些案件中,申請人採取預防的手段,在兩年期限終結時申請分割案,以確保他們保有保護其揭露的發明其他方面的選擇。EPO限制申請分割案期限的無心的結果已經造成申請分割案數量上的增加。

新規定

在今年初的諮詢之後,其中低於百分之十的受訪者偏好申請分割案的兩年期限,EPO宣佈他們將會對2014年四月1日後申請的分割申請案回到2010年四月前的規定,廢除目前的兩年期限。這意味著,任何到2014年四月1日繫屬的申請案,即使是那些兩年前發出第一次審查報告的申請案,將可能得以申請分割案。

然而,第二代或其後的分割申請案亦即對基於更早的分割申請案的分割申請案,現在將有更高的費用。這似乎是試圖抑制申請人申請一連串分割案(一種有時被用來盡久保持一申請案繫屬的手段),而增加對第三方的不確定性。然而,相比於其他對於申請一分割案所需的官費,特別是高額的維護費,這似乎好像第二代和更多代分割申請案的額外申請費是沒有重大意義的。

 

將來有可能提出現在尚不可能提出之分割案申請?

對歐洲專利案(已經被核准和那些被視為不可回覆的撤回或駁回者)將不可能申請分割案,然而,對目前繫屬,而到2014年四月1日依然繫屬的申請案,該規定的改變將給申請人一個申請分割案的機會(即使其中在目前規定下申請分割案的機會已經流逝的)。

對於目前繫屬,而在2014年4月1日前授權、可能被拒絕、或被視為撤回,但欲提出分割申請的申請案來說,是有延遲EPO的最終決定的方法,以便該申請案在2014年4月1日仍然繫屬,且可以提出一分割申請案。例如,在EPO已經發布對一申請案的核准通知,且在一般期限內回覆而繳納領證與印刷費用,和提出申請專利範圍譯文應可被預期導致該專利會在2014年4月1日前被授權,其授權可藉由對該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進行無關宏旨的修正,以要求EPO對該申請案重新考量而可能被推遲。進一步的程序也可以被利用,對於2014年4月1日前被EPO駁回的案件,提出訴願將暫緩該駁回的效力,並允許一分割申請案被提出。

 

任何人都該關注該法令更動?

有可能,第三方已經檢閱競爭者繫屬的歐洲專利申請案,尤其是若提出分割申請的兩年期限已經流逝,而站在對申請案可能會被授證的申請專利範圍並無侵權的風險的觀點。然而,對這些案件,競爭者將有機會對在申請案中原始揭露內容更進一步的發明提出一分割申請案。因此,重新審視先前侵權風險的分析可能是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