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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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在 關於歐盟商標(CTM)案中類別標題 使用的實務變化(續) |
劉偉德 專利工程師 .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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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評論: 正如同歐洲法院(ECJ)在其判決中所指出,可供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和歐洲國家專利和商標局所遵循使用類別標題的不同方法,已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律不確定性,其已被"IP 翻譯者"的判決所消弭,正因為所有國家局將必須放棄"類別標題涵蓋所有"的方法,並採用OHIM目前所定的方法。 如果使用所有類別標題一般性標示的申請人,尋求保護特定類別之中的所有商品或服務,他將必須伴隨他的申請案,一併聲明此意圖。如果他不附加此一聲明,或者他只使用該類別標題之中的某些一般性標示,每個標示將不得不尊重清晰和準確性的要件,而這將基於個案基礎而被評估。很明顯地,這將造成某些不確定性,可望將藉由OHIM和國家局有關於尼斯分類類別標題的每一個一般性標示的可接受性的一共同實務,而能有所減緩。 如果被申請人所使用的一般性指示被認為是足夠清晰和準確時,它們將按字面上的方法而被解讀,而該申請案將僅包括可以視為涵蓋該類別標題的商品或服務。 【國家和歐盟共存的商標-在OHIM異議程序時,國家標示的有效性】 在最近的判決(ECJ,2012
年 5 月 24 日,案例C-196/11P-Formula One Licensing and Global Sports Media Ltd BV v
OHIM )歐洲司法院已廢除歐洲普通法院的一項判決,其中該符號
已經被發現並非混淆地相似於所述標示:F1,以及在發回歐洲普通法院的該案例,基於在多個種歐盟國家受保護的國際註冊商標,
Formula One Licensing and Global Sports Media Ltd BV,於德國和英國的商標”F1“以及歐盟商標,異議所有將“一級方程式範疇”作為一歐盟商標而針對尼斯分類之中,第16、38、41類別內的商品和服務的該標示[M]的注册申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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